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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來承擔

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來承擔

我國法律對於動產或不動產的風險負擔問題,原則上採取交付主義。標的物毀損、滅失標的物交的風險,在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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