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的條件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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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予專利的條件不包括哪些?
除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其他情形下都不能被授予專利:
1、申請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是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申請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是要具有新穎性、不屬於現有設計;
3、不能與他人在先的專利權相沖突。
二、哪些事項不能申請專利?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三、專利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具有獨佔性。
所謂獨佔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
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
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麼,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權。
綜上所述,同時滿足以上三方面的要求才能被授予專利權,其他情況下都不能申請專利的,比如發明了某件物品,但這件物品在現實生活中沒有任何實用性或者不具有新穎性,都不能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是需要向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不能自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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