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銀行商標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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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注銀行商標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搶注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搶注未註冊商標;
(2)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
(3)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一般來説搶注商標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侵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惡意搶注商標後果是影響到原來商標所有人的一些基本的經營行為,“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二、商標被惡意搶注如何認定
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入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入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待。
在實際生活當中,搶注他人的商標,一般情況下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目的的,所以這種行為是需要受到法律嚴厲打擊的,當然,這種搶注銀行商標的行為一旦被發現了,那麼將會面臨非常嚴重的處罰,因為需要對受到侵害的相關人員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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