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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銀行商標搶注該怎麼辦

法律上銀行商標搶注該怎麼辦

銀行商標搶注該怎麼辦

法律上銀行商標搶注該怎麼辦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不正當搶注能否得到法律保護

1、如果有證據證明商標申請人在申請之前有接觸或者能夠接觸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則可推定申請人具有搶注惡意,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法》(13年修改版)亦有這方面規定)。即在先使用人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為由申請撤銷(宣告無效)。

2、如果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具有惡意,若在先使用人對商標具有版權的(特別是圖形商標),可依據在先權利進行維權。

即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進而依據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進行異議、申請撤銷。

3、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標未取得其他權利,則應當停止使用該商標,以免構成侵權。

銀行商標的搶注,是這種事件發生的較少,畢竟一家銀行的發展不僅僅是一個商標能夠解決的,銀行的商標與其他商業類的商標不一樣,銀行的以其特殊的發展模式,且在我國對於銀行的管理較為嚴格,僅法律的條例就讓很多人不敢去逾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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