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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的保護

對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的保護

對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的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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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民工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1.農村勞動者外出務工,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卡。
2.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3.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4.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5.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等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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