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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從何時開始

土地承包從何時開始

土地承包從何時開始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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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從何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一、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繼承的時間是一個具有相當敏感性的法律問題,這個時間被《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保護了被繼承人、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也減少了因繼承權問題引發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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