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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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犯罪是破壞生態系統的典型犯罪,包括盜伐、濫發林木犯罪行為、破壞集體生產行為、放火、失火毀林行為等。就具體的立案標準而言,
第一,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區立案起點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樹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零點五立方米至二點五立方米,幼樹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
第二,濫伐林木罪。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區立案起點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樹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二點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樹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
第三,破壞集體生產罪。故意毀壞林木、苗木,直接經濟損失二百元以上的應當立案。第四,凡放火燒燬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應當立案。失火燒燬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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