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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累犯的構成條件

緩刑累犯的構成條件

緩刑的執行在性質上如果屬於刑罰的執行,那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後可以成立累犯。刑罰條件是前後兩罪應當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間條件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緩刑累犯的構成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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