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臨時羈押的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關注:4.07K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標籤: 公安部 刑事犯罪辯護 臨時 刑事辯護 羈押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bianhu/fanzuijieda/j049y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