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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執行逮捕的期限

立即執行逮捕的期限

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立即執行逮捕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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