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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客觀行為的判定是如何的

濫用職權罪客觀行為的判定是如何的

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濫用職權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濫用職權罪客觀行為的判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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