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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首成立要件

特別自首成立要件

特別自首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未知曉該罪行的主要事實,不知犯罪已發生或者司法機關雖已發現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是誰或者司法機關雖然對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知曉,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何謂其他罪行,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本人的其他罪行是指向司法機關供述的是犯罪分子本人除司法機關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質的犯罪。
(二)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報刑的罪犯。所謂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依照法定程序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方法。它包括被採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採取強制措施的未決犯和正在被執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強制措施,因行政或民事糾紛被採取強制措施不能成為自首的主體。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法院判決,並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

特別自首成立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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