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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危害税收徵管罪

什麼是危害税收徵管罪

什麼是危害税收徵管罪
危害税收徵管罪,是指違反税收徵管法規,以各種方式不履行納税義務,破壞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標準如下:
1、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税收徵管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者不繳或者少繳已收、已扣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逃避追繳欠税罪,是指納税人違反税收徵管法規,欠繳應納税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抗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税收徵管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税收的徵管制度,又包括執行徵税職務活動的税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標籤: 徵管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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