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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賬號已凍結是什麼意思?

機構賬號已凍結是什麼意思?

現如今中國貪污反腐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很多貪官的銀行賬號都被凍結了。之前很多人都沒有接觸過帳號凍結這個詞語,銀行賬號凍結是指帳號只能進錢不能出錢。那麼機構賬號已凍結是什麼意思呢?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機構賬號已凍結是什麼意思?

一、機構賬號已凍結是什麼意思

機構賬號已凍結意思是指賬號只能進錢不能出錢。

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户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二、機構賬號凍結的相關法律法規

《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

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的機關的權限如下:

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衞部門、監獄保衞部門、海關、税務、審計、證監會。

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部門: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監獄保衞部門、海關、税務。

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法院、海關、税務。

(一)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權力的部門

(1)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這裏,人民法院所獲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獲得履行而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裏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

(2)税務機關。法律依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條。

(3)海關。法律依據:《海關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海關稽查條例》第十四條。

(二)只有查詢和凍結銀行存款權力的部門

(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

(2)國家安全機關;

(3)軍隊保衞部門、監獄;

(4)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九十條,《海關法》第四條。

(三)只有查詢銀行存款權利的部門

(1)監察部門。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

(2)審計機關。法律依據:《審計法》第三十三條。

(3)中國證監會。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4)財政部門。法律依據:《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

(5)住房公積金查詢。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三、不能凍結、扣劃的銀行存款及特殊情況

(一)存款準備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由於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已合二為一,均為存款準備金,且除此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條還規定:“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此規定是在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除了存款準備金外,再無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此規定已不能再適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據此規定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因此,在司法部門到人民銀行以此為依據劃撥存款準備金時,人民銀行可能需要對司法機關做耐心的説明。

(二)國庫庫款

國庫庫款屬於國家財政收人,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將其視為財政機關的可執行財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覆函》【銀函[1999]48號】中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髮[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範圍不包括國庫庫款。

(三)社會保險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四)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做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税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各位朋友看過上文已經知道機構帳號已凍結是什麼意思這個問題的答案了。當在訴訟中原告為了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也可以申請凍結帳户。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機構帳號也會被凍結,一是長期不動户,而是作為質押保證和開存款證明也會凍結。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 凍結 賬號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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