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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執行期限是多久?

經濟糾紛案件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經濟糾紛案件執行期限是多久?

經濟糾紛案件執行期限是多久?

經濟糾紛案件執行期限大概是六個月;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後,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執行案件的費用是多少?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期限是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定,一般法院在收到執行的申請之後,對於所存在的執行期限為六個月,如果是屬於非執行的案件,一般所存在的期限為三個月,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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