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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立案的要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立案的要件是什麼?

一、 環境行政處罰立案的要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立案的要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立案的要件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包括以下內容: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 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 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 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於立案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專人負責調查取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協助調查取證】需要委託其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

受委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和原因函告委託機關。

在司法實踐中,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理,如果違法行為輕微沒達到立案標準的,則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此外,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顯然是需要由具備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根據自己的調查取證情況來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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