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
- 擾亂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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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或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信用,及行爲人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會對社會誠實信用秩序帶來破壞。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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