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司法解釋
- 擾亂市場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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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二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衆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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