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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司法解釋

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二條 [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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