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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禽場轉讓協議

種禽場轉讓協議

種禽場轉讓協議

種禽場轉讓協議

出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種鴨場,種鴨 萬頭及其配套場區,每隻 元,共計: 萬元。

本種鴨場種鴨基價由甲方參照周邊同級別養殖小區基本相同的價格執行和管理。

種鴨場由於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自行生產飼料,種鴨用飼料必須用品牌全價飼料,合格廠家飼料,飼料價格爲同等市場價。

乙方自主養殖,甲方不干預,風險自負,種鴨保險費及保險賠償,由乙方全部所得,甲方不參與。

種鴨賣買乙方自由,甲方不得干預。

種鴨場所有種鴨用藥必須符合國家動物用藥規定,絕不使用人用藥品,如查到,誰用誰負責,與甲方無關。

乙方必須協同甲方共同做好小區治安、防火、防盜等工作,有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介入。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標籤: 轉讓 協議 種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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