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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怎麼寫

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怎麼寫

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怎麼寫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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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專利技術使用權轉讓合同怎麼寫明呢?

專利權的轉讓的形式有很多種,但是按照使用權限來分,可以分爲獨家使用權、排他使用權、普通使用權這三種形式。其中,獨家使用權主要指的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賣方只把技術轉讓給某一特定的買主,賣方不得賣給第二家買主,而且賣方也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使用該技術和銷售該技術所生產的產品。排他使用權主要指的是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只把技術授予買方使用,但是賣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不再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者。普通使用權主要指的是賣方在和同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可以向多家買主轉讓技術,同時賣方自己也保留技術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
  從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三種形式有以下不同點:
  一、買方的數目不同。在獨家使用權這種形式中,有且只有一個買主;在排他使用權這種形式中,也是隻有一個買主;而在普通使用權這種形式中,有多家買主同時存在。
  二、賣方有無使用權。在獨家使用權這種形式中,賣主不得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該技術和銷售銷售該技術生產的產品;在排他使用權這種形式中,賣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在普通使用權這種形式中,賣方自己也保留技術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
  三、索價不同。在獨家使用權這種形式中,賣方的索價最高。排他使用權和普通使用權中賣方的索價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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