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期限 證據調查律師解答 關注:2.35W次 依《民事證據規則》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當事人違反此期限的限制,將喪失申請法院保全證據的權利。 標籤: 保全 證據 期限 證據調查 訴訟仲裁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zhongcaijieda/zhengjujieda/yl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