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解答 >證據調查律師解答 >

微信圖片可不可以作爲勞資糾紛的證據

微信圖片可不可以作爲勞資糾紛的證據

微信圖片可以作爲勞資糾紛的證據。電子數據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圖片、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圖片可不可以作爲勞資糾紛的證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zhongcaijieda/zhengjujieda/9ze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