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制度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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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是指爲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項制度的基本內容有:
一、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等。
二、適用迴避的情形包括:
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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