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兵役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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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爲,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爲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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