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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獨生子女能否另批宅基地

農村獨生子女能否另批宅基地

農村獨生子女能否另批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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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獨生子女徵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援、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各地爲了響應國家政策,紛紛根據當地情況,出臺了照顧獨當地生子女家庭的優惠政策,有的省份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徵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我國在徵地補償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是否給予優惠補償,在有關征地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面都沒有規定。由於各地的政策不同,因此,具體案件還得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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