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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以危房名義強拆違法嗎?

村委以危房名義強拆違法嗎?

一、 村委以危房名義強拆違法嗎?

村委以危房名義強拆違法嗎?

村委以危房名義強拆是否違法要看具體的情形來定。因爲強拆分爲強行拆掉不法建築和有關部門對被徵收的房子的強行拆除。如果是法令對其有明晰的劃定,合乎要求和軌範的,那麼這個行徑不犯科,徵收所有的土地,理當照章支付足夠的用度、安頓補助費和沒有成熟的莊稼的抵償費等費用。徵收私人住所的,還應該保證其的寓居條件。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強拆規定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強拆的相關認定,一般是屬於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事項,所以在執行之前是需要由法院來根據實際作出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必須在法律認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強拆進行處理,如果是私自進行強拆,顯然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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