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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範圍包括:
1、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徵稅的其他地區。
2、城市、縣城、建制鎮的範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爲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爲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範圍

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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