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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土地承包政策

二輪土地承包政策

二輪承包土地政策: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後,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羣衆基本滿意的儘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爲非耕地。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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