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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土地使用權補償如何規定的?

個人土地使用權補償如何規定的?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個人土地使用權補償如何規定的?

爲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民法典理。

這種補償分爲兩種情況:

(1)付給餘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餘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抱愧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用其他土地使用權交換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透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土地使用期限內需要提前收回的土地,國家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土地使用權個人一定的經濟補償,雙方可以透過簽訂協議的形式達成共識,存在爭議的可以透過行政複議或者法院訴訟提出補償要求。

標籤: 補償 土地 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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