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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哪些情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哪些情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哪些情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原先透過劃撥等方式拿到土地的使用者後期如進行有償轉讓、出租、抵押時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透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最新

一是對開發企業爲政府建造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配套設施而取得土地金返還款的處理意見。

有的認爲應該視同銷售處理,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有的則認爲,開發企業建造的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配套設施是無償贈送給政府部門的,與土地出讓金返還沒有直接的聯繫,所以不應徵收營業稅。

二是對開發企業取得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七通一平”基礎設施工程的處理意見。

有的認爲對開發企業應視同建築總承包人,徵收建築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而有的則認爲,開發企業已將“七通一平”的基礎設施工程分別承包給相關專業部門或專業施工隊伍,所以對開發企業不應徵收建築業營業稅。

三是對一些外來的開發企業將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直接匯入集團總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的,是否計入開發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出現了不同的意見。

四是對開發企業取得土地出讓金返還款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認爲,開發企業爲政府建造的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配套設施取得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款,除視同銷售收入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外,對其他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款,實質是政府給予企業土地價款的優惠折讓,所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將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抵減房地產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爲,既然將開發企業土地出讓金返還款作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處理,那麼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也應按收入處理,就不應抵減開發成本、費用。此外,對於將土地出讓金返還款匯入集團總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的開發企業,由於未實際收到財政的返還款,所以此項收入既不能作爲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收入,也不能抵減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和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轉讓或者用其它方來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一般都是要補交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對於一個擁有土地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因此,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就要按照規定來進行繳納各種費用,這樣才能得到該有的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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