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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導致物權變動什麼時候發生效力?

行政徵收導致物權變動什麼時候發生效力?

一、行政徵收導致物權變動什麼時候發生效力?

行政徵收導致物權變動什麼時候發生效力?

行政徵收導致物權變動是會從生效時開始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律文書或徵收決定導致的物權變動】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義是取得權利時不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或原來客體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權,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只依法律規定即可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體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權;這也就意眯着所有權的取得不需要與任何人相關,而僅依取得人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行爲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於事實行爲而取得的物權,即屬於物權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權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關係,或者說是該物權不因他人的意志關係而受影響。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勞動和生產、先佔、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派生取得或傳來取得,它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從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權利,從相對人角度則是權利的喪失,故對照原始的絕對取得繼受取得又稱相對取得。在繼受取得中,物權權利是從他人那裏移轉而來,主要是原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處分行爲的結果。一般而言,基於法律行爲的取得大都屬於繼受取得。依繼受的方法不同,繼受取得又分爲移轉取得和設定取得。

三、物權變動有哪些原則?

通說認爲,物權變動的原則有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公示是物權變動的具體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權變動的具體效力之抽象。

1、公示原則

公示是物權變動時,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透過法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物權具有主體上的對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這就決定了必須採取一定的方式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進行公開,以讓第三人知悉物權變動的事實,保證交易安全。

2、公信原則

公信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所表現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據這一原則,物權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權的變動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則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讓物權秩序穩定,不管事實上的真實物權人是誰,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認定爲法律物權,帶有明顯的“擬製”色彩。所以,有學者指出,公示原則要求各種公示方式必須準確反映物權變動的結果,以使社會公衆瞭解物權變動的實際情況,但公信原則並不要求這一點。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徵收而導致物權發生變動,那麼是會從檔案生效時開始產生法律的效力,一般在檔案下來之後雙方就可以協商賠償的事項,如果對賠償有任何異議的,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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