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屬於什麼行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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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徵收屬於什麼行政行爲?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繳一定數額金錢或者實物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爲。行政徵收行爲包括:
1、稅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採、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
3、建設資金徵收。這是爲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徵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等。
4、排污費徵收。
5、滯納金徵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內容。
二、行政行爲的法律特徵主要是什麼?
行政行爲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爲是執行法律的行爲。任何行政行爲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爲與行政行爲的區別,立法行爲是創制法律規範而行政行爲是執行法律規範。
2、裁量性:行政行爲具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爲,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爲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爲實施的保障。
事實上,行政徵收也是國家財政來源的主要方式之一,爲避免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政徵收過程中有違法行爲,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約束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爲,行政徵收標準都是公開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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