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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破產撤銷權行使時間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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