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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如下: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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