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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必須參加嗎

債權人會議必須參加嗎

債權人會議可以不參加。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由債權人確定是否參加的,但債權人不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可能會對自己的債權實現造成影響。因爲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爲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爲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爲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債權人會議必須參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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