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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爲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爲“夫妻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範圍內。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爲夫妻共同生活”範圍內。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爲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爲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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