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要承擔債務嗎
- 夫妻債務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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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事實婚姻的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責任。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未婚的男女二人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以終生共同生活爲目的,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的婚姻關係。構成事實婚姻的需要滿足以下要點:
(1)同居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
(2)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爲開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3)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且其主動公開其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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