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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未能達成協議時怎麼辦

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未能達成協議時怎麼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強制執行措施,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即抵押人的抵押財產,並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償付給申請人即抵押權人,使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以受償。

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未能達成協議時怎麼辦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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