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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哪些土地可以設定抵押權

《民法典》中哪些土地可以設定抵押權

《民法典》中哪些土地可以設定抵押權
律師解析:可以設定抵押權的土地爲除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其他法律禁止設立抵押權的土地外都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的,其土地上的建築物也一併抵押。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佔有而作爲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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