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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賠償的範圍

不當得利賠償的範圍

不當得利的情形在生活中經常發生,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獲得利益的行爲,跟我們的拾得遺失物還是要區分開來。那不當得利的賠償範圍怎麼規定的?現在本站的小編爲您介紹。

不當得利賠償的範圍

不當得利賠償的範圍: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爲,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爲勞務時,其價額爲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爲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爲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爲準。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併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爲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爲。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

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①受益人爲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爲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於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於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爲善意、嗣後爲惡意的,其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爲準。

一.給付發生的不當得利:

1.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當事人一方雖然沒有給付義務而爲給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爲不當得利:履行道德義務而爲給付;爲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財產(但是如果是單方面違法的,照樣構成不當得利,如綁架的贖金、黑社會的保護費等)。

2.給付的目的未達到; 3.給付的目的嗣後不存在。

二.給付以外的不當得利:

1基於受益人自己的行爲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2基於受損人的行爲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3基於第三人的行爲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4基於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5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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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賠償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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