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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協議有用嗎?

代位權協議有用嗎?

一、代位權

代位權協議有用嗎?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爲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關於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原則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是,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爲危害到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規定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爲行使一定權利,以排除對其債權的危害。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規定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的法定要件:一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二是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對債權人造成危害;三是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對於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代位權行使所產生的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也即該項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2)原債務人拒絕受領。在債務鏈中,如果原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拒絕受領時,則債權人有權代原債務人受領。但在接受之後,應當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而不能直接獨佔財產。然後,再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如原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二、代位權協議有用嗎?

從代位權的概念和法律規定來看,代位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行爲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等。代位權是法定權利,而不是約定權利,所以代位權不能透過協議來得到。

以上,就是對“代位權協議有用嗎?”這個問題的具體回答。從代位權的概念,法律規定以及法律效力,我們可以理解代位權的法定性,這也決定了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起訴的方式行使。爲了更好地行使代位權,小編建議,必要時可以諮詢專業人士,以得到最佳解決方案。

標籤: 代位權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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