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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債可否轉讓?

不當得利之債可否轉讓?

一、不當得利之債可否轉讓?

不當得利之債可否轉讓?

不當得利之債可以轉讓。不當得利之債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債權人轉讓不當得利之債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返還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不當得利的舉證一定是被告嗎?

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必須對要件事實承擔主張責任,並在該要件事實處於真僞不明時承擔證明責任。一般遵循“最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不當得利案件中,沒有合法根據的舉證責任是原告,不是被告。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的根據。

而被告的反駁證據是證明自己有合法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不當得利之債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起訴不當得利糾紛時,必須由起訴人提交起訴狀到法院,法院受理之後,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並告知被告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在法庭進行辯論,然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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