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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時的借條誰寫都一樣嗎?

借錢時的借條誰寫都一樣嗎?

一、借錢時的借條誰寫都一樣嗎?

借錢時的借條誰寫都一樣嗎?

1、借錢時的借條並不是誰寫都一樣,雖然借條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手寫,以及電腦打印的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最好讓債務人寫。

2、借條裏協議的內容,必須清楚規範,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的發生。

借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後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並寫清出具的日期。

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後果是什麼,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託代理合同終止”等。

二、與借款有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爲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爲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透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借條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寫,法律效力是一樣的。但是一般情形下是由債務人來書寫,若是雙方都不願意寫的,可以採用電腦打印的方式。不管是哪種方式,在擬定之後雙方都應該看一下借條的內容,以防止對方有造假行爲。

標籤: 借錢 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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