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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很多人都知道欠債還錢,欠誰的債還誰的錢。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對於這兩個個體是有專業名稱和解釋的,即“債權人”“債務人”。那麼當出現一定情況時,需要“變更債權人”又有着什麼樣的條件呢?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走進文章瞭解。

債權人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爲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爲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爲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爲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對於“變更債權人”來說,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符合條件,將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當您遇見此類問題時,可向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諮詢。以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以上便是小編今天帶來的關於“債權人變更”的有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 債權人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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