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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還債嗎

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還債嗎

一、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還債嗎

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還債嗎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

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爲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那麼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爲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爲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爲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繫,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二、夫妻債務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1、公平合理原則。

離婚債務處理中的公平指離婚雙方債務分擔上的公平,不允許離婚的任何一方強行多分得財產或少分擔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時,公平也指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公平,不允許借離婚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謂合法,即處理離婚中的債務問題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於債權債務問題處理的原則和規定,防止對同一債務在離婚訴訟中,做出相互衝突的事實認定和裁判。

2、保護債權人利益原則。

這一原則是對公平原則的補充,也是處理離婚債務時所要特別強調的一個原則。在處理夫妻債務時,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所關注的無疑是離婚雙方對債務的分擔問題。實體裁判主要是依據婚姻法關於離婚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依據目前的審判模式,債權人一般對離婚中夫妻債務分擔不知情,債權人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必須特別強調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保護債權人權益,避免在離婚訴訟的債務處理中造成對債權人權益的侵害。

3、不及於第三人原則。

按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於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不得免除對債務的償還責任。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和債務的分割,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爲增加法院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及嚴肅性,可在文書中註明對債務的處理約束離婚雙方,不約束債權人。

因爲這部分債務可能按照一方個人債務來處理。但要是有證據表明,該筆債務是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話,則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了,那麼此時妻子就有還債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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