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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抵押質押留置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抵押質押留置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抵押質押留置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抵押質押留置的清償順序是留置優先於抵押質押。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叫作留置權人。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爲抵押權人。

二、什麼情況下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由上文可知我們可以以比較簡單的角度理解這個概念,當債務人沒辦法按期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擁有對抵押物的留置權這是債權人也稱作留置權人,簡單點說就是債主把用來抵債的物品或者財產留置下來,並擁有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主要指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不轉移佔有,這是債權人稱爲抵押權人。這兩者的區別無非是以時間爲界定,以是否財產轉移爲衡量;未到達抵押期限之前債權人沒有轉移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只能是抵押權人,到達抵押期限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擁有轉移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是留置權人。這樣一看完全就把這層關係理清楚了,留置權優先於抵債權實際上是爲了保護債務人權益不受損害,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擔保等相關的權力,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的,同時在同一個財產上如果既存在着抵押又存在着留置的情況之下,那麼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第456條當中的規定,是按照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來進行處理的。這一點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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