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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門XX與被上訴人江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門XX與被上訴人江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門XX男,34歲。

上訴人門XX與被上訴人江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張迎全,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XX,男,44歲。

委託代理人侯XX,黑龍江XX律師。

上訴人門XX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7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門XX的委託代理人張迎全、被上訴人江XX的委託代理人侯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於XX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359元,退回上訴人門XX。

審判長  楊XX

審判員  杜XX

審判員  郭XX

書記員  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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