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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清償

公司債務清償

債務清償是指債務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債務以解除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爲,債務清償是企業負債經營過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企業連續負債經營的前提。本文帶來公司債務清償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債務清償

一、清償的概念

清償,是指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爲。

二、清償的構成要件

(一)清償主體

1、清償人

2、清償受領人

(二)清償的標的

1、部分清償

《合同法》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償

(三)清償期、清償地、清償費用

三、抵銷的概念

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以使雙方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消滅的行爲。抵銷分爲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抵銷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抵銷可以簡略交換的過程,避免雙方當事人分別請求、分別履行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抵銷減少了當事人的負擔,節約了交易成本。其次,抵銷也使交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四、法定抵銷

(一)法定抵銷的概念

法定抵銷,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且該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時,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相互間相當數額的債務同歸消滅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抵銷權在性質上是形成權,抵銷的效力並不自動發生,須抵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爲抵銷的意思表示。抵銷的效力,不以被抵銷一方當事人的同意爲必要。用來抵銷的債權,是抵銷人的債權,稱爲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對方當事人的債權,是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爲被動債權。

(二)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

當事人互負債權、債務,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兩個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一方只有債權而無債務或者只有債務,而無債權,則無從抵銷。應當強調:抵銷是兩個法律關係產生的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一個法律關係(如一個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存在抵銷的問題。主動債權必須到期,因爲債權人既然無法強求對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將自己未到期的債權通知對方抵銷。如果雙方的債權均已到期,雙方就均有抵銷權,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銷權(參見《合同法》第83條)。如果雙方的債權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銷權。

2.雙方互負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依此要件,抵銷適用於貨幣及種類物(限於同種類、同品質)之債。如果債的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說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時依一方的意思無法確定可供抵銷的債務數額,因此不能採用法定抵銷的方式,如需抵銷,只能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達到抵銷的效果。

3.當事人所負債務屬於可以抵銷的債務。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得通知對方抵銷。如因侵害人身產生的債務、支付勞動報酬、撫卹金的債務以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等,債務人不得作爲抵銷權人主張抵銷。違約金債務是金錢債務,一般來說是可以抵銷的。

如甲是建設工程發包人,乙是承包人。甲向方提出:“如能借給我100萬元,我就將工程發包給你們。”乙借給甲100萬元,甲將工程包給乙。乙遲延交付工程3個月,按約定要支付30萬元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問:甲方能否在還欠款時扣除30萬元的違約金。——能。符合抵銷的條件。

4.抵銷權人將抵銷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

抵銷不能自動發生,須由抵銷權人將抵銷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法定抵銷權屬於形成權,抵銷權人只要將抵銷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抵銷即可生效,不須藉助對方的意思表示。因抵銷在性質上爲形成權,故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銷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並不能達到抵銷的效果,與抵銷的本義相悖。還有一點:抵銷附條件、附期限,是一方的意志,一方的意志不能強加給另一方。附條件、附期限的抵銷無效。

(三)法定抵銷的效力

抵銷使雙方互負的債務在數額相等的範圍內消滅。雙方債務額相等時,全部債務消滅;雙方債務額不相等時,債務數額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債務仍負清償之責。當抵銷生效後,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從債務,抵銷權發生後給付遲延責任歸於消滅。抵銷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銷時。

案例:甲公司給乙某(個體工商戶)送貨220噸,價款爲人民幣6萬元,由丙公司作爲乙某償還貨款的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期屆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沒有留下任何財產,遂要求丙償還,丙以甲銀行欠乙某3萬元裝修費早已到期爲由,通知甲公司抵銷3萬元,自己實際向甲銀行償還3萬元。甲公司認爲抵銷不生效,理由是,丙作爲保證人不能行使債務人乙某的抵銷權。

《擔保法》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上述規定中所說的抗辯權,未說明具體是哪一種抗辯權,究其立法原意,是指履行抗辯權,抵銷抗辯權是屬於廣義上的履行抗辯權。對上述條文中所說的抗辯權,應解釋爲包括抵銷抗辯權。具體到本案,保證人丙有權行使乙某的抵銷抗辯權,其抵銷權成立。

五、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約定抵銷、意定抵銷,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將雙方互相享有的債權進行抵銷而是合同終止的協議。《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合意抵銷,實際上是當事人訂立以抵銷債務爲內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銷適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條件。當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抵銷權。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時,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抵銷。如甲應向乙交付噸鋼材,乙應向甲交付萬塊紅磚,兩種標的物的價值相差無幾,雙方協商一致:“一筆勾銷”。合意抵銷的效力與法定抵銷的效力基本相同。但由於合意抵銷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當事人得特別約定抵銷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0萬元,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而甲公司在乙銀行開立的帳戶有款項時,可以扣劃款項。後甲公司未能按期還本付息。乙銀行發現甲公司的戶上有100萬元,就劃到自己的戶上。甲公司對銀行扣劃的行爲一無所知,以至給他人開出了空白支票。

對乙銀行的行爲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乙銀行有權扣劃;一種觀點認爲,乙銀行是侵權行爲。——乙銀行有權扣劃。乙銀行是在合意的基礎上行使抵銷權。即以自己的100萬元債權,充抵自己的100萬元債務。如果甲公司的戶上還有錢,乙銀行還可以扣劃約定的利息。乙銀行實施扣劃行爲,依照《合同法》第60條第2款的規定,有通知甲公司的附隨義務。未履行通知義務造成甲公司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六、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同時,爲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條中還規定:

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特定財產中優先於該條規定的擔保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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