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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分農村自住建房傷亡賠償責任?

如何劃分農村自住建房傷亡賠償責任?

新農村建設,掀起一場農村自住建房的浪潮。在自建過程中,由於安全設施不全,採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導致在建房過程中意外的發生。事件發生後,農村自住建房傷亡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本站爲您揭曉答案。

如何劃分農村自住建房傷亡賠償責任?

案情:2014年初,劉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兩層半樓房,經人介紹認識李某,經商談口頭約定劉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李某。劉某負責提供材料,李某負責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費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僱傭。2014年4月,由於工程量加大,李某臨時僱傭呂某參與建房,2014年4月29日在建房過程中,呂某被安裝在二樓的吊機墜落砸傷,經鑑定九級傷殘。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該案經法院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承辦法官提出合理的責任分配方案,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劉某賠償呂某20000元,李某賠償呂某60000元,呂某自擔損失20000元。

案情分析:(一)農村建房中房主與承包人之間是建築工程合同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農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包工頭承建,包工頭和房主達成的協議屬於一般承攬還是建築工程合同,筆者認爲應當將其定性爲一般承攬關係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首先建築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認可的施工資質,而農村工匠均無資質證書,認定爲建築工程合同就導致合同訂立就處於無效狀態。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自建底層建築不適用該法的規定,那麼認定爲建築工程合同就於法無依。最後農村建房技術含量低,工程小,無監理、設計、勘察等程序,定性爲承攬關係更符合實際。因此結合實際考慮,應當將農村建房中房主和承包人之間的關係定性爲承攬關係。對於提供勞務的傷亡者應當與承包人形成的是僱傭關係。具體到本文案例中劉某和李某應爲承攬關係。呂某與李某是僱傭關係。

(二)房主、承包人、傷亡者三方的責任劃分

1、房主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關於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主作爲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無建房資質仍聘請爲其建房,所以應當承擔選任過失範圍內的責任。且在建房的過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現場監督,在建房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的與承包人溝通,妥善處理。房主未盡到以上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綜合認定房主對於建房中傷亡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2、承包人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這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承包人一無施工資質,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對施工人員沒有進行安全防範教育,這些是造成傷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要承擔傷亡者的主要責任。

3、傷亡者本身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傷亡者也是施工人員,根據工程要求也應當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再次施工人員在工作中應有安全意識,也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傷亡者未達到以上要求盡到以上義務,可以適當承擔相應責任,以減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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